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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一家服装店,租一店面。我与房东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间甲 乙双方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一千元。在交第一年租金时,我已交房东一千元保证金。现房东要拆房(非客观原因),而我合同还剩一年半,

合同纠纷 2018-08-16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对合同的违反,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房补偿违约金后房东仍然不退换房租怎么办,  
    一、补偿违约金后房东仍然不退换房租怎么办  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二、房屋租赁违约金比例  
    1、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应该付多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2、“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 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例如,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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