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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4月6日被公司辞退的(已签订劳动合同),在我没有走之前公司就把顶替我的人招聘进公司了,理由是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公司要求我辞职,我当然是不会这么做的,公司只有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没有给经济补尝金及违约金,且更没有在提前三十天的情况下告知我,也没有付代通知金的方式,我多次找到单位协商,在不能协商情况下,2005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5月4日收到通知大致意思是说要在五里之内交仲裁费,我当时没有缴纳,主要考虑是希望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的通知后能有一个协商的的余地,引起重视。果然,公司收到劳动局的书面通知后主动与我协商要求私下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是一拖再拖,直到前些天人事部告诉我一个新的结果,就是要我回来继续工作,给补尝金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公司没有这个先例,不然就去劳动仲裁。我觉得傻瓜才会回去工作,估计不到一个星期就被扫地出门了。这又不是做游戏,想辞退就辞退我想让我回去上班就回去上班,中国是法治社会岂能容忍他这么轻视法律?!我思来想去有点摸不清头脑,不知道公司为什么又让我回去工作,后来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公司辞退我的时候并没有开出类似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类的书面形式通知我,只是口头通知我的,公司内部的辞退报告都是经理帮我写的,当即就走人了,总之我没有签任何字(也就是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辞退),我在给劳动仲证据清单中除了一份劳动合同还有我在公司工作时良好表现在文件中给我奖分的资料,别的什么也没有了。细细想来公司会不会因为我没有提供是被公司辞退的证据而在出庭那天反诉说是我没来上班视为旷工处理,是我违约而不是公司违约?这一想法太恐怖了,这也是有可能的,不然公司为什么还叫我回去上班,但岗位都已有人顶了,不知道出什么居心我就翻箱倒柜找什么能靠得上边的证据,工夫不负有心人,真的就让我找到了一张被我遗忘的证据,就是一张人事部文员在我辞退后给我的一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当初是因为说这张证明可以领到失业金的,我当时并没有在意。这张证明大致意思是说我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依据某条法律被公司于2005年4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户粮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落款有公司的公章,日期是4月6日,且是原件。我想这下就有证据了吧!我前天去交纳仲裁费时想补交证据,他们告诉我证据提交已过了时限,只有出庭时才能出示证据,但只有公司方举证才能出示证据,用方言说的,我也没有听懂。

仲裁 2018-08-16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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