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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先生和T女士于1997年年底开始同居,同居前他们均有家庭,Z先生是因一年前妻子红杏出墙,被Z先生家人当场抓住,与其离婚又死赖硬拖;T女士是因前夫拈花惹草,T女士找其离婚,他跑得不见踪影,在双方原有的夫妻关系均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才走到一起的。他们一起拖到1998年年底才双双办妥离婚手续,并于2000年下半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在办理结婚手续前,他们已生有一子。Z先生的前妻和T女士的前夫也相继与自己的相好同居并结婚,碰巧的是T女士前夫的妻子与T女士基本是同时、在同一家妇幼保健院生产。Z先生和T女士同居后就共同经营房地产开发,他们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采取按揭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置了几处房产,并还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接济原由T丈夫承包经营的一个饭店。T女士不幸于2004年因病去世,现T女士的父亲以分割遗产为由要求将T女士生前购置的6处房产(其中有3处按揭还未还清)及股权、银行存款由T女士的父亲、母亲、Z先生及其儿子4人均分,Z先生认为不合理,其认为6处房产虽然是在他们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前购置的,但客观上有大量的事实可以佐证是他们共同经营所得利润的成果,既然不属于T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可能由第一顺序的4个继承人均分,应自己先分得一半,然后再由4人均分。

房产纠纷 2018-08-16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甲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继承,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甲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判断房子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如果是甲婚前购买的则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由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均等分割;房子如果是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则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乙有权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发生法定继承。
  •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如果存在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 可以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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