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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39岁了有一个小孩,我还想收养一个小女孩,不知我是否够条件

离婚 2019-09-24 13: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收养孩子,必须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且还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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