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许昌地区禹州市人,现在云南昆明上**经济学研究生,2006年暑假期间,家里发生的事情使我现在仍然焦头烂额,希望您能帮我解决一下:我爸徐**,原工作于禹州市褚河信用社,1999年因工伤残,2000年办理病退,在他工作期间,即1997年的时候,由他担保贷一笔40000元贷款给褚河徐**,徐**到期未还,2002年他们信用社主任在我爸的伤残补偿协议上,附带一条,若徐**不还该笔贷款,要我爸用工资还款,其中扣我爸工资8000多元归还这笔贷款。2003年我爸妈感觉这个协议的不平等,就联合信用社的主任起诉了徐**,因徐**有门面房7间具有还贷能力,信用社作为原告于2004年5月份胜诉,期间,信用社主任和我爸另签一个协议,协议规定:胜诉后拍卖徐**房产,归还我们替他还的8000多元,不能再扣我爸工资,期间信用社一并把贷款要回,要求我们撤回替徐**还的8000多元的诉讼。但胜诉后在胜诉书未下达之前,他们就换了新的主任,该主任在任期内接到胜诉书,但他迟迟不向法院交执行费,致使该胜诉书上的两笔贷款,将近十万元的金额没有收回,在此期间,我爸妈催促他们多次,但他们就无故推卸责任,致使执行期限过期。就在今年六七月份,国家统一清查坏帐,呆帐时候,他们又开始扣我爸工资,而不去追究他们没有交执行费的过失,给他们信用社理论多时,无果!

房产纠纷 2018-08-16 2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其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如果约定了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则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下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小额贷款逾期的后果:
    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许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