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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最近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我一直从事建材生意,并且经常委托一卡车司机帮忙运货(淮安人),彼此熟悉以后,今年8月我给钱委托他帮我从水泥厂开票进货,再帮我运回来,当时他给我写了欠条(写明欠水泥多少)。但拿钱后他却“失踪”了。直到最近才让我找到。但他却拿出一张以前帮我送货的凭证(有我的签名,时间为今年4月),耍赖说不欠我钱了。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以前他帮我送货时,一般是这样的程序,我首先付钱让他帮我送多少吨水泥,他写欠条拿钱,然后每送一车我写张收货凭证,等送的货与他的欠条相抵时。他把所有的凭证还给我。我把他的欠条还给他。 由于是个体经营一般自己没有记帐的。我至今也没有明白他怎么会有我的凭证的 (怀疑是他趁我不注意偷走的),但仔细想来,他手里的凭证应该和他的欠条没有关系啊 ?1、他写给我的欠条时间在8月份,我写给他的凭证是4月份。2、按照因果关系,假如他手里的凭证如果说明我欠他的货款,那他后来就不会写给我欠条了啊。 我很疑惑 请给我指点一二

债权债务 2018-08-16 2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欠条写法:标题:借款的写借据、借条,欠货款的写欠条;内容:写清楚出借人姓名(可以不写)、借款人姓名(要和身份证居住证姓名一致)、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借款用途(可以不写)、借款期限(可以不写)、利息(可以不写);署名:不论标题、内容由出借人或借款人书写,或打印,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写明借款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出借人要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如果借款数额较大,通过银行转账,可以写明双方银行账号,出借人留存银行转账凭证。
    见:借据今因需要,向借款(大写)元(¥元),利息为,期限个月。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年月日
  • 您好,民间借款没有欠条,但有担保人,债务人现不想还款,是否能要求担保人还款,需看担保人是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第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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