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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潘传龙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制造假送货单和假欠条等欺骗手段,于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分多次在他所管理的客户中侵占公司货物、货款共计近3万元占为己有。公司2008年10月8日核对帐务时发现问题,当时找到潘传龙本人并给他时间希望他能归还,但是他没有一点归还的意思并有逃避的行为,为此我们向当地七里沟派出所报了案。立案后,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判定潘传龙为职务侵占犯罪并对他进行了刑拘。经过公安部门的取证、核查后报检察机关批捕。但是泉山区检察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令人不可理解的错误决定。潘传龙被释放后,不但没有积极主动的找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表达还款的意思,而且于11月15日再次以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南海科贸有限公司的客户处骗取客户信任妄图再次侵占公司的财产。

综合法律 2018-08-16 2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欠条并不是一直受法律保护的,它有一个有效期,这个有效期在法律上有个专业名词叫诉讼时效,超出诉讼时效的欠条在追讨债务的时候往往陷入被动。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的欠条书写不够规范,有的约定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欠条的有效期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的有效期自还款日期之日起二年之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款,有效期自请求返还借款之日起二年之内。这两种情况下的有效期也是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这二年有效期适用我国民诉法上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如果欠条超出了有效期,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没有欠条对索要债务会较为麻烦,但是如果可以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也是可以追要债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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