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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吴某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杨欠吴款9。3万元及利息限该年底偿还)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某称已经还了,并提交了吴某于9月30日(无年号)书写的98419。20元收条。吴某承认了收条确系自己书写,他却空口否认所收款是97年的其他往来,此后,杨某又找到还款当时的证人作了书面证词,证人邓某证实“98419。20元收条确为我们三人伙同四川贩煤未果之后的99年9月30日吴某所书写”。后来,法院却采信了吴某的个人片面证言,并对杨某实施拘留。----在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2001年3月8日,吴某遂持该调解书另行起诉,吴某认为杨某在98年12月30日赠与房屋其舅弟张某(过户时吴某知晓)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2001年6月一审依民法通则第58条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张、杨不服,依法上诉,2001年12月19日中级法院均在拒审收条真实性遗弃该主张(吴已受偿已无资格再起诉)的前提下又维持了原判。------2002年8月5日,一审执行局将争议收条原件提取鉴定,但法院却在丢失原件的前提下暗箱强执了该房屋。-----后经中院监督作出决定:“执行不当令其自行纠正”。县执行局接令后只作出了一份举证责任在杨的证据审查意见书和一份查封杨某上述争议的房屋的裁定书,此后两级法院一直推拖不解、人大监督不力、检察作出暂缓执行建议后称,不交2000元就不受理赠与合同纠纷申诉案。 ..

合同纠纷 2018-08-16 2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借款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实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2、由于房屋时婚后取得,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抵押有效,则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应承担抵押还款责任。在抵押债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虑争取房屋权利,并给予男方相应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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