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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3日,前卫的**木材加工厂厂长王*和杨*来我父亲家买树木,当时那些树木已经伐倒待卖。他们看过后出价到柒万捌千元,我父亲说少捌万不卖,王说他还要雇工截木头,装车等需要很多钱,求我父亲柒万捌千元卖给他。我父亲说由他们出钱买油,可以免费为他们截木头,但少捌万不卖。没谈成。 4月24日上午,我父亲从待卖的树木里挑了12棵,从每棵上截下4米一段木头,共12段。下午,*岭乡徐*约我父亲去他家,王*委托他作中间人。在他家里,我父亲看在他的面子上同意柒万捌千元把那片树木卖给王*,但先说明已经截了12段木头。 4月25日上午,王*委托本厂方**代表他到我父亲家办理买树木事宜,由徐*作中间人。王*电话里告诉方**,截了12段木头也买。于是方**拿出已准备好的简单写的合同,我父亲说对其他内容同意,唯独对“那片树462棵”这句,不能这样写。因为我们按这一片卖,他们同意按这一片买,不要将来因为棵数起争议。对方同意这说法,是按这一片买。于是我父亲没再要求另写一份没有棵数字样的合同,就在那份他们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了字。当时付了肆万,写了还欠叁万捌千元的欠条。然后他们同来的人去看管树木了。 4月26日上午,在林地里,王*数过树木后,我父亲问他够数不,他说差不多,开始运木材。 4月27日上午,王*付了叁万元,说还差捌千4月28日运完再付。结果27日晚上运完了。王*承诺4月29日送钱来。 但是,过去一个月也没来。我父亲去他们厂找他,他说棵数不够460棵,只有410几棵,那捌千元不给了。他自己数的,当时不说,分明是打赖。事实上是多于462棵的,砍伐证上写的464棵。

损害赔偿 2018-08-17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 没有欠条对索要债务会较为麻烦,但是如果可以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也是可以追要债款的。
  • 欠条的写法很简单,只要说清楚时间、时间、人物,基本就可以了。


    1、亲笔签字比章的效力大,想用手印也行,一般签字就可以了。


    2、借条要写明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同时对于是否要支付利息进行约定。


    3、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要在最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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