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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温州在郑州做生意的朋友想以购买汽车配件的名义从大岗刘信用社贷款五万元,求我的父亲去作担保,并说和银行方面都已谈妥。但在签担保合同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位朋友是外地人员,不好办贷款,如果改成我的父亲(郑州户口)出面贷款,就好办了。所以我的父亲成了合同上的贷款人,而这个温州人成了担保人,同时作担保的还有这个温州人在银行方面的一位朋友,贷款期限为半年。签完合同和借据之后,这个温州朋友就让我的父亲先回家了,所以我父亲并没有见到这五万元。这之后,这个温州朋友再没和我的父亲联系过,但银行方面曾两次来家里找我父亲,说这个温州人没有还贷款,需要我父亲在他们带来的文件上签个名,以证明他们来催要过贷款,并让我父亲联系这个温州人来还钱。我父亲打电话找这个温州人,他不接,后来电话变成空号,问别的朋友也都不知道。现在,事情已过去5年了,这个温州人在银行的朋友(合同上的另一个担保人)来家里告诉我父亲:银行方面要起诉他和我父亲。

债权债务 2018-08-17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保证人还钱有期限限制,该期限被称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会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即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保证人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负有还钱的责任。  
    2、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还钱,那么保证人不再负有还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对于欠款纠纷,到法院起诉时,法院会按诉讼标的数额收取诉讼费。具体数额可通过下列公式快速计算:
    档次争议金额计算方法 
     11万元及以下50元 
     21-10万元金额×
    2.5%-200元 
     310-20万元金额×2%+300元  
    420-50万元金额×
    1.5%+1300元 
     550-100万元金额×1%+3,800元 
     6100万-200万元金额×
    0.9%+4,800元 
     7200万-500万元金额×
    0.8%+6,800元 
     8500万-1000万元金额×
    0.7%+11,800元 
     91000万-2000万元金额×
    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金额×
    0.5%+41,800元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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