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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看结婚登记时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的先后,还是结婚登记时间与房产证时间的先后?问题2:我与男友在2006年5月购置一套商品房(期房),并以男友名字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发票上写的都是男友的名字,2007年5月收房,2009年2月拿到房产证,房产证上也只有男友的名字,我们两人于2008年3月19日已登记结婚,现在想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是否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到什么部门办理?

房产纠纷 2018-08-17 1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女方父母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产指定为女方个人继承,对于这两处房产,女方可以继承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男方有权请求分割。至于份额是多少,还要看除了女方之外,有无其他继承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此房如果是你丈夫父母出资所购,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后来按揭部分是你们夫妻所承担则此房应为共同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父母对其个人赠与。
  • 1-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动产的转让,原不动产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3-卖家过世,其生前与买家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法定继承人应对卖家生前签订的合同权利继承的同时,对卖家遗留的该合同法定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继承。
    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产过户。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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