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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成都发往山东四件行李,最后电脑丢了。我是11月14日发的货。最终在11月25日,我自己查询才找到货物。其他都有,就电脑丢失。收货单上收货人的电话全部错误,致使我一直收不到货。我的电脑两年半前配置的,价格4000元,而且对我而言很重要,里面有我大学期间很重要的资料。发货时,没有人告知我要报价。物流公司赔偿说只配500元。

债权债务 2018-08-17 1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据此,本案确因你的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的毁损,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损失应该由物流公司赔偿,可以把物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货运合同的双方是托运方和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负有安全把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赔偿不以保险公司先赔付为基础,也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物流公司也应该赔偿。 你亲戚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货运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是另一个客运合同关系。
  • 货物损失应该由物流公司赔偿,可以把物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货运合同的双方是托运方和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负有安全把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赔偿不以保险公司先赔付为基础,也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物流公司也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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