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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小学六年级,上体育课期间,因打篮球碰撞,左锁骨中外段骨折,感到不适后曾告知体育老师,该老师一边转动伤者的手一边告知伤者活动一下就没事了,当时伤者感觉剧痛,随后便自行去教学楼找班主任(事后伤者忘记是体育老师叫他去找班主任还是自己仍感觉痛所以找班主任的,但事后该体育老师称是他叫学生去找的),在班主任陪同下到校医室,经校医检查是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到达医院时,医生说该伤者已昏迷.. 具体受伤时间2009-05-20上午,至今,药费已超过千元,12号照片,图中仍可见清晰断痕,估计要再过两个月才能愈合,愈合后后遗症没知.. 就医后一星期左右,家长曾到校追究责任,但校方一再否认其有责任,再致电小教科询问,他们说要调查一下,随后接送该生时被引导到校长室说谈谈,谈后校方称了解一下情况,建议家长复印病历回校并写清楚需要学校负哪方面的责任.. 请问学校在这次事故中,有赔偿该生医药费及其他的责任吗?如果学校有责任,具体是那些责任呢?有哪些依据可借鉴呢?

损害赔偿 2018-08-17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上述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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