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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亡夫,男方原妻精神失常,双方各有子女,双方相互帮助,后共同生活,尚未登记结婚。求问律师,此双方是否构成重婚罪?女方亡夫,男方原妻精神失常,双方各有子女,后共同生活,尚未登记结婚。此双方是否构成重婚罪?

离婚 2019-10-14 08: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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