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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公司出口了一批加工的产品,是工厂验收出货的,该批货款已正常结清.但在约一个月后那进口方的客人说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修复,在2005年3月货物退回,我司在2005年9月货物修复好了,再次出货前,有进口方的两位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关于同意支付修复费用和相关运费的确认书传真给我司,约定是2005/9/20前付清,但至今未付,电话催讨多次未果.

产品质量 2018-08-17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可以起诉,如果达到了你们约定的条件,可以要求退货。管辖法院应该是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就是区或县人民法院),退货,返还已付货款,如果有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未约定违约金,但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返还货款时可以要求利息损失。具体需要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办理,实力保障您的权益!
  •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定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并规定,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作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个月,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办法》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综上所述,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既可找房地产公司,也可找施工单位,如其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可向当地消协投诉,仍不能解决的,则可向法院起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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