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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路途中坐的公交车(四汽**路)因为刹车失灵,撞到了另一辆停靠在站上的公交车四汽**路.由于车速快,导致我下巴撞到前排坐椅,下巴大量出血,公交车玻璃都碎了.因为血流不止,打了110,迟迟未来,于是我拿了司机写的车队负责人的电话名字,在交警的指引下自己去了天山中医医院,经医生诊断治疗下巴缝了4针,医生说日后会留疤的.车上还有大约7-8个人受伤. 事故发生司机没有对受伤人员进行引导,只是打电话给自己公司的负责人,受伤的只能在车上等着 请问:我应该向该公交车索赔些什么? 医药费我只看了200块不到,没有做全身检查. 当天医院回来打车35块. 我是否算是工伤?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因为伤口在下巴对日后容貌带来影响,需要整容去 疤,这个手术费是有谁负责? 请问律师有什么法律条例可以保护我的权利?

交通事故 2018-08-17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除去住院治疗或停工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单纯的9级工伤待遇为19个月的工资。具体工资有不同的标准,有部分是按你的工资计算,部分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要根据伤残员工的工资情况和社保缴费工资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这里面有点复杂,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进一步沟通或面谈。
  • 如果打人者先动手打人,打致轻伤的是可以要求打人者付医药费的,如果拒付医药费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对方。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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