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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药房老板,有《乡村医生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尚未更换新证。张某在镇上开药房及诊所。某日,上海籍男士(探亲中)因感冒发烧去张某诊所就诊。第一日输液后病情有所好转,第二日输液约十分钟后即昏厥,抢救无效死亡。卫生局早就认定张某是非法行医司法鉴定结论原文为:“因输液及过敏等因素诱发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

损害赔偿 2018-08-17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者在医院输液时发生过敏,不能一概认定为医疗事故,需要对当时的医疗治理过程进行鉴定,看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 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 输液导致患者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一般来说,如果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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