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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4月21怀孕,50天后由于给领导搬东西,见红,到医院保胎,好了,但在怀孕六个多月时,孩子突然停止了胎动,心跳停止,医院检查说是血窦破裂,出血死亡,原因与前期受伤有关。11月份在医院药物流产,公司无任何赔偿。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突发疾病,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关键是发病时是否在上班期间以及是否有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果是工伤,可享受工伤因公死亡的待遇。
  • 如果是医务人员过错误诊开错药物导致流产则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就可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注意时间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果单位超过时限,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其1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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