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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3年10月怀孕,12月发生先兆流产经三甲医院确诊后开了假条,此后一直保胎卧床至2014年3月。其后由于单位在装修,再加上身体未完全恢复,听从医生建议继续休了一个月的病假。这四个月的病假都由三甲医院开了病假单,交给单位人事。单位也按照病假工资标准给我发了三个月的病假工资,4月2日,另外一位人事主管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我违反了公司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制度3月才实施,而且由于我卧床在家,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新制度)。据该位人事主管称,我的病假单位不同意,三甲医院的假条新来的领导不批,因此属于旷工。我表示愿意马上回单位向新领导补办手续,或立刻回去上班,都被拒绝。人事主管要我立即回单位自愿办理离职手续,或者从即日起由我自己缴纳五险一金。我不同意,表示要咨询过劳动保障部门再说。但此后,单位就再也没有联系过我,社保未停缴。现在我正处在产假的第三个月,单位也未发过产假工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一直到我哺乳期结束前,单位是否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其他 2014-09-12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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