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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儿子甲开了个汽车修理厂。被告有翻斗汽车一辆。由雇员乙驾驶,到甲处修理翻斗汽车的变速箱。到修理厂后,乙将车箱升起,甲就在车箱下修变速箱。甲在修理中,车箱突然落下,将甲挤在车箱下,乙赶紧发动车,将车箱升起,几人共同将甲送到医院时,甲已死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庭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材料,查明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在该车箱前方加焊了一个铁架,以防电瓶被盗。但对其他细节,已难以查清。如何判决,争议很大。主要意见有: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该车箱前方加焊了一个铁架,是违法行为,并导致甲不能及时逃离,应承担部分责任。二、一种观点认为:甲是修理厂的所有者,被告来修车,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三、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原因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分担损失。四、一种意见认为:现在虽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车顶突然落下的原因,但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是该车油顶控制系统有缺陷的可能性最大,被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请各位专家指教,该案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 2018-08-17 1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知道医院的责任,医院有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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