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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洁公司一员工(以下其家属称原告),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被公交车撞倒并碾压致死,属交通事故,后客运公司已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补偿等一切费用50万元,但我公司当时只给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险(这个险种,原告可得赔偿20万元),而未购买工伤保险(社保),则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现原告不服,另要求我公司按购工伤保险标准赔偿38万元,合计两种保险赔偿金额58万元,请问:因客运公司的过失,而使我公司连带出工伤赔偿,对于我公司而言,客运公司要负什么责任?如他们有责任,我方要怎样做?再者对于原告,得到多重赔偿,这符合公平原则或差价赔偿等原则吗?对此,我公司只能认赔吗?则原告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如他们有责任,这符合公平原则或差价赔偿等原则吗?

保险纠纷 2019-06-06 14: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 交通事故:
    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6、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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