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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家属26岁,男性,肾结石发作疼痛难忍外加尿不出尿于今年10月9日下午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输尿管结石,病人只有一个肾,在10月10日上午9点相关检查报告没有出来的情况下,推入手术室手术,10点过手术医生说原定做的尿窥镜碎石术由于病人输尿管狭窄必须改为开腹手术,手术于下午2点过完成,医生说没有找到石头,为防止输尿管再次梗阻,在病人肾和膀胱之间安了一根软管支架,病人于10月28日出院,后来复查时发现结石仍有一小块残留在输尿管内,不得不体外碎石,体外碎石后仍然没有效果,导致都快3个月了支架还不能取出,期间病人一直感觉身体不适,请问医院从诊断到手术是不是有不妥的地方,这个是不是算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因主观上的过失而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患者造成了人身上的损害。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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