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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某医疗单位主治医生,因多种慢性重病在家休息,有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所在医疗单位有集体营业许可证书。 某病友,两手背部生长多个扁平疣。自行到我友家求医,我友按杂志上介绍的验方,给患者病变部位局部注射药物,第一次注射4个部位。数天后,除左手食指第一指关节处的扁平疣近心端(病变一半)病变颜色无改变外(无效),其他被治的扁平疣均发黑坏死(显效)。一周后对剩余的扁平疣和第一次注射后左手食指无效部用同样方法再次治疗。第二天早上,病友左手食指和中指肿胀,指端皮肤颜色发紫,手指温度偏低,我友感到后果严重,十分重视,先后多次介绍和陪伴病人到本地三家权威医院请名医诊治,化验血常规无异常改变。先后口服和静脉滴流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消炎等药物,三天后中指恢复正常,食指病性有所好转,但夜间及活动后疼痛仍重。期间,我友多次嘱病友休息,并吊固患肢。但患者均无执行,正常上班并做洗衣服、拖地等家务。第9天与当地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会诊而住进上级医院。又十天后病变食指未节坏死,范围固定,经主治医生决定行截指术。术前拟定方案给病人及我友方谈话: 1、行左手食指未节截指术并腹部带皮植皮术。并告知手术成功,术后不影响手指功能,但有失败可能。 2、截除食指前二节指手指,并告知手术方法简单,但形成残缺。术前病友和我友见面,我友再三强调尊重手术医生意见,一定要施行最佳治疗方案,即第一种手术方案,病友也表示同意。 不料,手术当天早上,病人突然不同意执行第一种方案,坚决要求截除二个指关节。此决定让手术医生感到意外,最终病人按第二种方案做了截除二个指节的手术,放弃了保留第二指节的机会。 综上所诉,我友为病人治疗扁平疣,治疗方法有据,注射方法正确(按正常解剖,手指的血管神经均行走于手指两侧,我友是从食指背侧正中进针注射的),除左手食指末节坏死外,经治的其它扁平疣均已治愈,我友、病人及其亲属一致认为是医疗意外事故,出于人道主义,我友主动支付了一切治疗费用。现在病人提出我友给其造成伤残,要求高额赔偿。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建议向物价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核查医院收费的合理性,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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