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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收到你的回复使我了解了一些情况,但是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现在我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写出来,希望你能帮我指点,谢谢! 我是广西南宁市人,在广西有一种地方疾病叫“地中海贫血”,病的种类分有“重型”“中间型”“轻型”前两种每个月需要输血才能维持生命。我们胎儿经过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胎儿产前诊断,提取了胎儿绒毛进行基因分析,经胎儿绒毛基因化验结果为轻型,医生在病历中告诉我们“胎儿是轻型,无贫血症状,和父母亲一样”。(因为父母自己也是轻型,身体没有任何症状,一切生活和正常人一样)。医生告诉我们分娩时再进行复查。8个月后到了分娩时间,小孩出生以后,在医院复查结果是重型。等到我们找医院论理时,经医院鉴定说胎儿产前诊断存在1-2%的误诊率,而医院在产前没有告知我们可能有1-2%的误诊率,该医院在自己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中说到“该病例误诊的原因考虑为胎儿绒毛细胞被母体污染,加上患儿父母所带基因相同,使得在基因分析中出现了正常的基因信号。导致误诊发生”。虽然医院承认自己误诊,但不愿承担误诊责任,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医院不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在产前诊断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请问医院以1-2%的误诊率造成严重后果是否由患者负担,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我都败诉了,我们想重新做医疗鉴定,但卫生局答复说关于胎儿产前诊断之类的医疗鉴定机构省、市都没有成立。所以我们无法重新做鉴定,只能败诉了。法院以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判我败诉理由为:1、不是医疗事故。2、1-2%的误诊率。3、父母有相同基因。请问律师:医院自己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能够作为判案的依据吗?法院采信了医院提出的1-2%的误诊率,这样公证吗?二审判决已经一年多,我们该什么办呢?我们是否可以再申诉? 注:父母相同基因在胎儿产前诊断之前作过父母基因分析,医生也已知道父母有相同基因,对于父母有相同基因当时医生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医院没有作好风险告知义务。希望能够得到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医疗纠纷 2018-08-17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医疗机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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