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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下我的家人单位体检。检查出肺部有个5厘米的包块。医生不能确定是什么。建议手术切除。术前医院不排除是肺癌。患者也想发现早期觉得早进行手术治疗早日根治。患者在术前告知手术医生患者七年前因车祸伤及肋骨引起过骨折。手术前患者身体一切正常。吸烟较少也没有发生肺部不舒服的症状(如咳嗽。胸部不舒服等)手术正常。不排除包块是七前伤及肺部的后遗症。手术前体检除了肺部包块一切正常。医院安排好体检后第5天进行手术。手术中切下肺叶近1/2。送病理切片去化验。在肺叶切除后主刀医生告知患者家属不是高出肺叶表皮而是陈旧性疤痕且患者家属查看证实.手术后一切生命体征正常。在术后第5天患者已经可以进食。在术后第6天突然出问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在几分钟之内)。医院给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但是说不清楚什么原因导致窒息。在抢救时患者一切生命体征正常。(疑点在医院抢救时呼吸机在现场未使用。气管切开包也没使用)。并且送去的病理切片按正常时间4天内会出结果.可是患者的病理切片化验结果在患者死亡后第2天才出结果.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医院内已经在传患者癌细胞转移到多个部位.结果出来后发现送去检验的标本编号被改动.并且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存在推卸责任无法给患者家属一个合理死亡的说法.因为患者家属是本医院职工.出于各方面原因和不忍心没有解剖做尸检.并火化处理了.医院出于这点逃避责任不给个合理的解释.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没办法了吗

医疗纠纷 2018-08-17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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