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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下我的家人单位体检。检查出肺部有个5厘米的包块。医生不能确定是什么。建议手术切除。术前医院不排除是肺癌。患者也想发现早期觉得早进行手术治疗早日根治。患者在术前告知手术医生患者七年前因车祸伤及肋骨引起过骨折。手术前患者身体一切正常。吸烟较少也没有发生肺部不舒服的症状(如咳嗽。胸部不舒服等)手术正常。不排除包块是七前伤及肺部的后遗症。手术前体检除了肺部包块一切正常。医院安排好体检后第5天进行手术。手术中切下肺叶近1/2。送病理切片去化验。在肺叶切除后主刀医生告知患者家属不是高出肺叶表皮而是陈旧性疤痕且患者家属查看证实.手术后一切生命体征正常。在术后第5天患者已经可以进食。在术后第6天突然出问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在几分钟之内)。医院给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但是说不清楚什么原因导致窒息。在抢救时患者一切生命体征正常。(疑点在医院抢救时呼吸机在现场未使用。气管切开包也没使用)。并且送去的病理切片按正常时间4天内会出结果.可是患者的病理切片化验结果在患者死亡后第2天才出结果.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医院内已经在传患者癌细胞转移到多个部位.结果出来后发现送去检验的标本编号被改动.并且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存在推卸责任无法给患者家属一个合理死亡的说法.因为患者家属是本医院职工.出于各方面原因和不忍心没有解剖做尸检并火化处理了.医院出于这点逃避责任不给个合理的解释.没有做尸检就没办法做医疗事故鉴定了吗 .

医疗纠纷 2018-08-18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行政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双方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提供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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