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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意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资额比我们实际收到的工资要少的多。如果我们不签此合同就不给发工资。此份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公司有意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资额比我们实际收到的工资要少的多。如果我们不签此合同就不给发工资。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综合法律 2019-10-08 09: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
    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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