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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勇律师您好! 我于2001年4月28日到现工作单位工作至今,合同到期为2005年6月30日。在2005年6月底与所在公司再次签定了“劳动合同”,其中在适用期一栏中注明了“一个月的适用期”。我在7月22日口头、7月26日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我提出辞职申请的第29天,公司对我的申请进行了一个批复,共两大项、8条,大体主要内容:一个主要是培训费扣回,一个是协助公司找到已经离职的员工。我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一是:公司员工已离职的,应当由公司出面查找员工所在位置,二是关于工作的交接工作已经完成,而且在上报申请后一个月的时间内,我与公司领导多次联系办理离职相关事宜,公司领导也没有要求我返回公司进行处理工作上的事宜,三是培训费用我已同意扣除,但关于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专升本的学习扣回相关费用我认为不妥,在学习之前,我已向公司领导进行了请假,并在月度考勤上均加以说明,应视为同意带薪进修,四是扣除培养费用及违约金,我认为也是不对的,我都是严格按照公司对于员工离职程序进行办理的,并没有违约,培养费用在合同中也没有写明。

合同纠纷 2018-08-17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满一个月的员工离职,是否可以扣除其生活费住宿费及培训费,要根据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不能扣以上费用,而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扣以上费用,也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一、给安家费不属于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  
    二、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的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涉及到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您好!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单位违约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你不必支付所谓的离职违约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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