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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如果实际生产的专利产品在内部结构和宣传使用功能上与专利说明书文件描述差异较大,其生产营销行为(产品宣传中标示有发明专利号)是否合法?如果实际生产的专利产品在内部结构和宣传使用功能上与专利说明书文件描述差异较大,其生产营销行为(产品宣传中标示有发明专利号)是否合法?

2019-10-04 18: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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