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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儿子才四岁在幼儿园上课时不小心用铅笔撮伤了别的小女孩眼睛,当时幼儿园的园长说了不要我们管,但是隔了一年现在对方又告到法院去了,这个责任该谁承担我儿子才四岁在幼儿园上课时不小心用铅笔撮伤了别的小女孩眼睛,当时幼儿园的园长说了不要我们管,这个责任该谁承担

综合法律 2019-10-14 12: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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