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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8号晚上上班时右手无名指因被机器夹伤,去医院缝针没处理好,后来因为粘连 二次手术 因此误工四个月左右 应该赔偿多少误工费或其它什么赔偿呢?去医院缝针没处理好,因此误工四个月左右 应该赔偿多少误工费或其它什么赔偿呢?

损害赔偿 2019-10-07 12: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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