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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供货物给乙所在的村民小组,乙代表村民小组给甲打了收条,但村民小组的组长在履行职务时忘了盖公章,甲追偿债务无果后诉至法院,请问法院直接能判令由乙承担此笔欠款吗乙代表村民小组给甲打了收条,但村民小组的组长在履行职务时忘了盖公章,请问法院直接能判令由乙承担此笔欠款吗

综合法律 2019-10-24 22: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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