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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四年,从2012年10月给买保险,到现在,十一月三号换了新单位。因为9月,10月工资没按时发,结果从我十月份的工资上扣了700块的保险,这样合理吗?从2012年10月给买保险,结果从我十月份的工资上扣了700块的保险,这样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9-10-01 00: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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