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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XX社会保险法。2008年的死亡者,系统中还能查到个人账户余额,请问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保险法“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XX社会保险法。系统中还能查到个人账户余额,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保险法“个人死亡的

保险纠纷 2019-10-20 10: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中对于死亡的赔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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