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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驳回起诉后,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提出暂不执行申请,但没有证明裁决存在不予执行法定条件情况下,执行法院做出了不予执行的栽定。对不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诉怎么写?复议申诉应提交给谁?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提出暂不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做出了不予执行的栽定。复议申诉应提交给谁?

案件执行 2019-09-29 11: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没有规定对复议结果不服之后可以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该复议结果属于终局性结果。
    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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