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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需要查阅卷宗,但是中途法人跟公司名称变更过,有这个证明,请问需要提供这个证明吗?还有其他的材料需要不?问题补充:请问委托律师是办理查阅卷宗吗?我司是因为需要结案证明才要查阅卷宗的噢但是中途法人跟公司名称变更过,还有其他的材料需要不?请问委托律师是办理查阅卷宗吗?

刑事辩护 2019-10-23 17: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
    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
    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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