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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一项目公司临时聘请的现场负责人,公司把所有工程款转给A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而A只把一部分工程款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剩余款项占为己有,经公司多次催促拒不支付,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公司把所有工程款转给A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而A只把一部分工程款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是否构成侵占罪?

债权债务 2019-10-20 22: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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