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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正常周六周日双休,2月应出勤天数计算为17天,国假天数未计算在应出勤天数里,但是有员工表示国假的天数应额外计入工资,请问这样怎样回复合适,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供参考,谢谢!我们公司是正常周六周日双休,请问这样怎样回复合适,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供参考

综合法律 2019-10-08 2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缴存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最后说明一点,部分城市某险种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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