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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为了谈业务方便,成立时注册为500万元,为了方便验资,注册的资金来源是从其它公司先借入到公司帐户,后由出纳提出现金,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作为验资使用,验完资后,再把钱转还原借款人,但在公司帐面上挂对方借款,实际是还对方款,本来应该要求各股东向公司打欠条或借条,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未通知打欠条。股东的实际投入只在股东会上形成了一个约定,为总额100万元,各股东全部按期到位。近期控股股东看到公司效益较好,就起了歹心,要抢小股东股份,突然要求大家按500万元总股本到位资金,不然,未到位的股东就是抽逃资金,股份比例就减少,由于注册金额太大,小股东实在无法出资到位。

综合法律 2018-08-18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主要是:借款主要是因借款产生,欠款啧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 受法律保护。 区别: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 您好,民间借款没有欠条,但有担保人,债务人现不想还款,是否能要求担保人还款,需看担保人是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第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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