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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华是一个项目的监外执行人员。在工作期间与此公司发生矛盾,于是离职。现在以前涉及的工程方与其他人签订新的合同,利用原来的资源转包工程。请问,这样重复利用资源合理吗?是否会造成一些利益的矛盾冲突?小华是一个项目的监外执行人员。现在以前涉及的工程方与其他人签订新的合同,这样重复利用资源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10-01 08: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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