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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89年职业幼师班毕业,当初的聘用合同上是写明合同制民办教师,且待遇参照公办教师,也有评定教师职称等资格。但现在在职工资、退休工资和公办教师相距遥远,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麻烦律师支招!!!当初的聘用合同上是写明合同制民办教师,退休工资和公办教师相距遥远,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19-10-22 08: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无论是否鉴定,应当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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