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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故,我有一弟47岁,患精神分裂症数年,精神2级残疾。无工作单位。现住精神病院。数年前离异,与前妻有一小孩,现15岁。父亲生前指定我做弟弟的监护人,现想变更弟弟前妻做监护人(弟弟及前妻都愿意)。怎么办手续?父亲生前指定我做弟弟的监护人,现想变更弟弟前妻做监护人(弟弟及前妻都愿意)怎么办手续?

离婚 2019-10-18 16: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一)、
    (二)、
    (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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