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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学生,去另一个学校等那个学校的朋友时,学校的工作人员却赶我走,说怕外校人带坏本校人,但是有很多的家长也在外面等人,我并没有侵犯到学校的任何权益,只在学校的外面等着,学校的人赶我走,算不算侵害了我的人身自由?我是一个学生,学校的工作人员却赶我走,我并没有侵犯到学校的任何权益,算不算侵害了我的人身自由?

教育 2019-10-02 13: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结果。   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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