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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干活计件,得到工资是计件算出也对,就是双休曰没有双倍加班计件工资,工资单厂方做的有加班工资,厂方现在不成认计件,说是计时工资计件考核。在监察大队调解期间厂方单方面把我辞退,理由是消极怠工,不做补偿。厂方这样做合法吗?工资单厂方做的有加班工资,说是计时工资计件考核。厂方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10-02 19: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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