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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0月3日,在国庆期间,云南某高校二年级学生A,年龄17,同本班同学B到校门口租用电动车,在使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死亡、B重伤,该租车地点无正规经营执照,属无证经营。请问事故中哪些人该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该租车地点无正规经营执照,属无证经营。请问事故中哪些人该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

合同纠纷 2019-10-16 16: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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