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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爸爸在厦门工地上上班,是打混泥土的,前一天从早上七点上班到晚上的十二点,在此期间的下午人都有点发病的症状,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人发现人已经很严重了,到医院检查是脑梗塞引起半边瘫,这种情况工地上有责任吗?有的话该负怎样的责任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人发现人已经很严重了,这种情况工地上有责任吗?有的话该负怎样的责任

劳动纠纷 2019-10-06 19: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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