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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我作为担保人为别人贷款20w,期限为2014年4月8日,利息偿还至2014年2月28日 。法院判决书显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内 , 一审我没有到现场, 判决我连带责任清偿 ,我能抗诉吗 ?能不能打赢!法院判决书显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内 判决我连带责任清偿 我能抗诉吗

诉讼 2019-10-19 17: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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