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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有一百多人,2008年开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本人签字。但是2010年由于办理合同鉴证办的比较匆忙,都是由公司负责人代员工签字的,想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公司和代签合同的人这样做会不会负法律责任?都是由公司负责人代员工签字的,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公司和代签合同的人这样做会不会负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 2019-10-09 15: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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