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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结的婚,生有一女儿,满月后一直住娘家至今,孩子现在十一个多月了,分居一年多了,打电话打不通,孩子从来也没有管过,第一次上诉他不离,说感情还没有破裂,可是我们感情不合无法沟通了,我第二次上诉需要什么证据,我是坚决要离,能离吗第一次上诉他不离,可是我们感情不合无法沟通了,我第二次上诉需要什么证据,能离吗

离婚 2019-10-06 1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必须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因为工作原因、求学原因分居不是《婚姻法》上的分居,比如夫妻因为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城市,分居时间再长也不能算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又比如一方出国留学或工作,这仍不算是《婚姻法》规定的分居;只有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的分居才算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分居。
    一般来说,如果在一个城市工作而分居,就视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明明家里有房住,但是一方外出租房,从情理说不过去,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对于因为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又存在感情破裂情形的,就很难举证是因为夫妻不和而分居的,为了证明是夫妻感情不和,最好先起诉一次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过一年再起诉一次离婚,因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继续分居一年,第二次又起诉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也就说说,因为工作原因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功,起诉离婚要分两步,这样第二次才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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