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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12月份用三方协议签订了一个公司,去了由于水土不服高烧而且被忽悠的签了劳动合同,然后跟公司提出离职,我把离职申请从科长部长然后到人力资源部,从开始人力资源不给我盖章,让我直接走,我走了,现在1月份学校要求要解约函,公司不给我开,怎么办从开始人力资源不给我盖章,公司不给我开,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10-12 14: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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